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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在备存公司登记册方面的权力介绍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规定公司解决与公司登记册相抵触之处 (1)如果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觉得处长就某公司登记的文件所载的资料,与公司登记册内关乎该公司的其他资料相抵触,处长可向该公司给予通知 —— (a)述明该文件所载的资料,在哪些方面看似与公司登记册内的其他资料相抵触;及 (b)规定该公司采取步骤,以解决该抵触之处。 (2)为施行第(1)(b)款,处长可规定有关公司在上述通知指明的限期内,向处长交付 —— (a)解决上述抵触之处所需的资料;或 。 (b)以下事宜的证据:该公司已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以解决上述抵触之处,以及该公司已努力进行该法律程序。 (3)如公司没有遵从根据第(1)(b)款作出的规定,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5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1,000。 (4)凡某人因没有遵从某规定而被控犯第(3)款所订罪行,如确立该人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该项规定获遵从,即属免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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