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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规定董事须拟备财务报表
(1)公司的董事须就每个财政年度拟备符合第380及383条的报表。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在有关的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控权公司,则董事须以就该财政年度拟备符合第380、381及383条的综合报表代替。 (3)如有以下情况,第(2)款不适用 —— (a)在有关财政年度,公司是另一法人团体的全资附属公司;或 (b)以下情况 —— (i)在有关财政年度,公司是另一法人团体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ii)在该财政年度终结前最少6个月,董事以书面方式告知成员他们拟不就该财政年度拟备综合报表,而该通知不关乎任何其他财政年度;及 (iii)直至该财政年度终结前3个月的日期,没有成员藉以下方式回应该通知:向董事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就该财政年度拟备综合报表。 (4)如就根据第429条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根据第430条送交成员或由该公司以其他方式传阅、发布或发出的财务报表的文本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使第(1)或(2)款获遵守,有关董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 (5)如就根据第429条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根据第430条送交成员或由该公司以其他方式传阅、发布或发出的财务报表的文本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使第(1)或(2)款获遵守,有关董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12个月。 (6)凡某人被控犯第(4)款所订罪行,如确立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 —— (a)已获委以确保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获遵守的责任;及 (b)能够执行该责任,即属免责辩护。 文章来源于香港法例《公司条例》
有关进一步信息,请联系: Renee 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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