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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邀请内地企业申请个别待遇
2012-04-06 11:39
作者:贸发网
欧洲委员会于2012年3月23日刊登公告,内容关于世贸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内地与欧盟的紧固件贸易争端所作的裁决。
公告中,欧委会邀请内地企业提出「个别待遇」申请。回顾2009年,中国内地反对欧盟对其钢铁紧固件征收关税,并向世贸申诉,挑战欧盟的反倾销法。结果,世贸专家小组站在内地的一方,裁定欧盟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法例,违反世贸规定。
其后,欧盟和内地均提出上诉。世贸上诉机构于2011年7月28日发表报告,基本上赞同专家小组的意见及确认其裁决。上诉机构表示,欧盟基本反倾销规例第9(5)条经常导致欧盟对内地出口商实施划一税率,除非后者能证明他们是以市场经济条件营运,才会计算个别税率。
世贸《反倾销协议》并无要求出口商须符合某些条件才能享有个别倾销税率,因此欧盟的基本反倾销规例违反世贸协定。
之后,欧盟着手修订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欧盟法例,以确保能更公平地对待来自其他地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进口货。
公告表示,任何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生产商,假如认为欧盟对其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应根据世贸上诉机构的裁决来进行覆核,可以向欧洲委员会提出覆核要求。
欧委会称,会考虑在下列两种情况提出的覆核申请:
- 申请人是由于欧盟基本反倾销规例第9(5)条而不获给予个别待遇,或
- 申请人认为,当初不愿意在调查中合作及申请个别待遇,是由于顾虑欧盟基本反倾销规例第9(5)条会带来沉重的行政负担,或是由于顾虑本身未能符合基本反倾销规例第9(5)条所订的全部准则。
自世贸上诉机构公布裁决后,欧盟原则上;需要计算个别倾销税率,而该等税率很有可能低于划一税率。
公告并列出覆核申请表中须要提供的资料。所有书面申请均应寄往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
此外,公告解释,假如因为某些原因令申请人未能提供原调查期间的出口数据,例如该调查已经事隔多年,没有可以核实的出口数据纪录,而个案本身又理据充分,则欧委会将考虑是否可以就近期数据展开调查。在这情况下,资料一般应涵盖公告刊登前至少6个月。
公告的附件列出50多项可能受影响的反倾销措施。影响内地出口欧盟的措施涉及多种产品,例如自行车、蜡烛、瓷砖、玻璃纤维产品、熨衣板、打火机及涤纶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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