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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日(11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至12月3日。 亚新咨询察到,意见稿是在2014年国家发改委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9号令相比较,意见稿主要在“放管服”三方面提出8项改革。
在简政放权方面主要体现了3项改革: (1)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再由发改委审批。新办法拟取消该项规定。 (2)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改部门初审并转报。新办法拟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签署法律文件前取得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拟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实施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在监管规范方面,也做出3项改革措施: (1)扩大监管范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需要指出的是,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纳入核准、备案范围,而是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2)创新监管工具。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拟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办法拟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3)完善惩戒措施。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拟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在优化服务方面,新办法推出2项改革: (1)充实服务内容。新办法拟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拟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2)建立在线平台。新办法拟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境外投资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 总体来看,新办法优化了监管流程,弥补了监管漏洞,完善了惩戒措施,提高了监管的确定性,并加强了服务水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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