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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更名可借助特别决议

 

(1)香港公司可借特别决议更改公司名称。

(2)香港公司须在有关特别决议通过的日期后的15日内,将符合指明格式的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交付处长登记。

(3)在收到第(2)款所指的通知后,除非有关新名称根据第100条不得注册为有关公司的名称,否则处长须 ——

(a)将新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以取代前有名称;及

(b)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证明书。

(4)名称的更改,在有关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的日期生效。

(5)根据本条作出的名称更改,不影响有关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亦不会使由该公司所提起或针对该公司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欠妥。本来可由该公司以其前有名称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由该公司以其新名称展开或继续,而可用该公司的前有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用该公司的新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

(6)如公司违反第(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文章来自香港法例——《公司条例》

 

有关进一步信息,请联系:

Renee Chen

offshorebj@yaxin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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